本院对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行苏州恒祥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孙某某、淮安市淮阴杭杭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5)淮执字第0204号)一案的执行活动进行了审查。
经查明:2014年10月8日,苏州恒祥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祥公司)因孙某某、淮安市淮阴杭杭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杭服装公司)未履行(2014)姑苏民四初字第00961号民事判决确认的15万元及利息,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2014年10月11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2014年10月13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向孙桂林、杭杭服装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014年12月2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委托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行,2014年12月31日,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并向恒祥公司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执行过程中,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等信息,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6月27日,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淮执字第020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淮阴区人民法院在执行(2015)淮执字第0204号案件中存在违法情形:
1、该案卷宗P44-46执行裁定书送达回证上未附受送达人签收的邮件回执,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该院未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也未履行必要的核查报批手续,即于2015年6月27日,裁定终结(2014)姑苏民四初字第009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违反了上述规定。
综上所述,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在执行(2015)淮执字第0204号案件中存在违法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特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对相关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