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8日,我院对被告人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依法提起公诉。
经查明:2017年12月4日15时许,被告人谷某某酒后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从淮安市淮阴区车管所城北分所门前道路由南向北正常行驶时,与左转弯的一辆轿车发生碰撞,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谷双林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6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事故认定,被告人谷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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