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因与淮安市某商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向我院提出申请支持起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决定受理。
经查明,2014年9月24日,刘某某与淮安市某商业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刘某某作为甲方,将龙凤旺万家礼品创业园4号楼1110号商铺委托给乙方龙凤旺告诉经营管理,前三年租金用于房款,第四年(2017年4月25日至2018年9月24日)支付给刘某某25649元租金,现在刘某某与某公司就租金支付问题未达成协议,2018年10月15日,刘某某来我院申请支持起诉,请求我院支持其诉讼请求,请求某公司支付龙凤旺万家礼品创业园4号楼1110号商铺第四年租金25649元。
本院认为,刘某某与某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双方形成了租赁合同关系,双方的合同关系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刘某某将创业园4号楼1110号商铺提供给龙凤旺公司使用,某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刘兆金支付租金,刘兆金的支持起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本院决定支持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