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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申请支持起诉
2019-03-21 15:00:00  来源:淮安市淮阴区检察院

  周某某因与贾某某、青岛鑫瑞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李沧支公司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向我院提出支持起诉申请,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决定受理。

  2018年1月4日,周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2362由北向南行驶至167KM+11M处时与贾某某停放在道路上的鲁UG5263号重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淮阴区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周某某与贾某某负有同等责任,贾某某驾驶的车辆系青岛鑫瑞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瑞源公司)所有,该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李沧支公司(以下简称李沧支公司)投保,事发后因双方就交通事故赔偿没有达成赔偿协议,2018年10月15日,周某某向我院申请支持起诉,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请求贾某某、鑫瑞源公司、李沧支公司赔偿周其青营养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医药费等10000元,具体赔偿等鉴定后确定。

  本院认为认为,周某某因与贾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周某某受伤及其驾驶的机动车损坏,经公安机关事故负责认定,周某某与肇事者贾志春负有事故同等责任,对于周某某治疗期间产生的费用,贾某某、鑫瑞源公司、李沧支公司应该按照交通事故认定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本院决定支持起诉。

  编辑: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