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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申请支持起诉
2019-03-21 15:01:00  来源:淮安市淮阴区检察院

  黄某某因与某江苏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向我院提出支持起诉申请,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决定受理。

  经查明:2018年7月16日,黄某某至扬子江光伏电力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江公司)工作,具体职务是销售代表,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黄某某签的是空白合同,合同的内容是扬子江公司后来写的,扬子江公司没有为黄某某缴纳社会保险,每月工资约定为无责任底薪3000元加绩效,工资发至2018年8月31日(8月只发了2000元)。后来黄某某被扬子江公司无故辞退。黄某某于2018年12月向我院提出支持起诉申请,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请求扬子江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业务提成、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费用。

  本院认为,黄某某自2018年7月16日进入扬子江公司工作,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黄某某按照要求履行了劳动义务,扬子江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黄海霞劳动报酬。扬子江公司拖欠黄某某业务提成、加班费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劳动者的,应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还应支付经济补偿金。黄某某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本院决定支持起诉。

  编辑:陈静